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元。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对王老太太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静脉注射速度过快等医疗过失,王老太太自身原发疾病危重,病情进展迅速,医方的过快静推注射液对死亡有促发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B级。
法院认为,医院在为王老太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务人员过快静推注射液对死亡有促发作用,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院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按10%确定医院赔偿的比例,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老太太家属3。6万元。
(责任编辑: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