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生 找医院 查疾病 症状自查 药品通 健康笔记

1986年重新公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2011-03-16 14:03:0039健康网社区
栏目关注:
核心提示: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 1986年6月1日重新公布)<br><br>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 1986年6月1日重新公布)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市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③经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⑤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掌握,合理安排;符合上款①至④种情况之一或生第一个是女孩者,可予优先照顾。

  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具体期限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

  严禁生育三胎和超计划生育二胎。

(责任编辑:邱卓君)

特别策划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