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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脑科医院侵犯人格权案宣判 何锦荣获赔偿3万元

2011-11-22 00:08:00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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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情况,一些正常人因为种种原因被当做精神病关进精神病院。这样既避免法律手续,又限制了对方人身自由,同时还被打上了精神病的标签,这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有苦说不出。

  近日,广州市民何锦荣起诉广州市脑科医院侵犯人格权一案终于宣判,法院最终判广州脑科医院赔偿何锦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表面上看,抗争了将近5年的何锦荣赢了。不过何锦荣的代理律师昨天晚间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却表达了不同意见,对于何锦荣来说,抗争远没有结束。请听的报道:

  因为普通话讲不好,何锦荣全权委托代理律师接受记者的采访,他自己仍在思量取得的小小胜利。本月18日下午,广东荔湾区法院,当听到法院的最终判决,何锦荣感觉可以稍稍松一口气。毕竟“精神病”三个字就好像一条沉重的锁链,捆了他快5年的时间。对他来说,三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仅是胜利的一部分,不可能完全弥补这几年给他带来的痛苦。何锦荣的代理人,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建东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这个结果仅仅算是进步,距离胜利还有很长路要走:

  谢建东:现在也不是一个开始,也不是一个终结,而是一个继续,继续维护我们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比如上诉。因为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很多的一个事实、情节等方面是避重就轻,仅仅把医院那部分很皮毛的一部分东西提出来,然后对他更深、更重的或者更恶劣的侵权行为避而不谈。

  谢建东认为,在判决中,并没有涉及医院对其代理人造成的人身的伤害,这让他和代理人都难以接受,而且和赔钱相比,何锦荣更在乎的是一声“对不起”,可惜这三个字对广州市脑医院来说太奢侈了:

  谢建东:这位何先生是个健康者,送到医院,医院是强制的吃药打针,那么这种情况下,一个健康人吃精神病的药,打精神病方面的针,你说能对人的身体健康不产生损害吗?连甚至法院都认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身自由权的一种侵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有什么依据不判他(广州市脑科医院)赔礼道歉?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副主任医师田成华在分析何锦荣入院经过后认为,不管病人是否真的有病,确诊和治疗都应该经过严谨科学的观察。

  田成华:精神卫生法现在法案里提到像这种,如果是病人住院之后,不管是被谁强制住院的,住院之后医生是有评估的,医生也不是说家属说什么医生就信什么。医生在病人住院之后,不管什么途径进去的,首先要做评估,评估如果觉得这个病人不太像是病的话,刚开始也不会强制治疗,观察几天,直到确定肯定是病了,然后才可以上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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