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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礼:《精神卫生法》明确权利 强调自愿 呼吁协作

2013-04-25 14:10:06北京回龙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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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国和国精神卫生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精神卫生法》强调诊治的核心原则是“自愿原则”,明确了患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参与到精神卫生工作中来,促使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使公众的心理和精神健康得到维护和保障。

  《中华人民国和国精神卫生法》即将于今年5月1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精神卫生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学校等社会各界对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治、康复所负有的责任,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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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 王绍礼)

    一、医疗机构责任重大,履行告知不容忽视    

    法律用40余条内容就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措施的施行、患者的康复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医疗结构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对于现行的医疗制度,包括从患者的送诊、收治、入院、诊疗、保护或隔离、实验性临床医疗、出院等一系列与患者诊疗相关的制度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与法律的规定一致;

    对于医疗文书的书写、记录、保管、签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告知的内容从广度、深度进行了要求,内容包括:患者诊治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和后果,实施保护或隔离的医疗措施;

    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和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书面同意,不宜出院的告知,可以出院的告知等;

    严格按照诊断和治疗规范(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进行诊治;

    医疗机构不得因精神障碍而拒绝为患者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内的其他疾病;

    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能力。

    二、医务人员提高意识,人文理念不可或缺

   法律规定在对精神障碍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活动中,要充分尊重患者的就诊和救治的权利,患者在选择就诊地点和就诊方式,接受医学检查和治疗,进行康复活动的全部过程中,享有表达意愿和自主做出选择的充分权利。

    诊治的核心原则是“自愿原则”,一定要牢记“无伤害或危害,无非自愿”。医务人员不得拒绝为疑似精神障碍的患者做出诊断。患者是否住院治疗依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患者本人决定、患者监护人决定、法律决定。医务人员不得违背患者本人的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医生要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患者有关治疗的全面信息,尤其是治疗的必要性和利弊,必要时参与患者和监护人之间的沟通。

    医生要为患者提供最佳诊疗措施并如实告知其本人和监护人,及时评估病情,病情未愈而坚持出院者,医生要说明利害,病情痊愈适合出院者,医生要及时通知相应人员。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监护人作用毋庸置疑

    《精神卫生法》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保障了“自愿原则”。为有效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明确了患者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患者有就医权、住院和出院的权利;住院期间享有知晓权、隐私权、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患者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众多权益如何落到实处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患者法定监护人最为重要。

    监护人与患者朝夕相处,所以法律特别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做了明确的阐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患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经诊断、再次诊断或者鉴定报告表明,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监护人应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当患者没有能力办理入院或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当患者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监护人要尽到看护责任。患者病情痊愈后应及时接患者出院,并为患者康复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精神卫生服务,社会参与成为法律要求

   为加强精神卫生服务,维护和促进大众心理健康,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就医和康复,法律对社会各界均提出明确要求:

    各用人单位、各级各类的学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要履行精神障碍的预防义务,并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村委会、居委会要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要协助对已发生伤人或有伤人危险的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政府要为患者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医疗保险和低保服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公安机关要参与精神疾病患者送诊、实施住院治疗过程管理。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都需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促使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使公众的心理和精神健康得到维护和保障。

王绍礼主任医师 北京回龙观医院    临床二科

1989年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从事精神病与精神卫生临床工作,2000年获首都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曾担任临床科副主任、主任及医务科主任。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曾获“北京市爱国立功标兵”,“北京市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卫生工委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教师”等称号。擅长精神分裂症、抑郁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各种心理障碍的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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