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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深度:《精神卫生法》开启全民精神卫生防治新篇章

2013-05-08 04:19:45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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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当前精神障碍诊疗的财政支援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患者在广州的综合医院精神科住院却无法得到医保报销。治疗费用成为大多数患者难以承受的负担。希望新法的实施可以让更多的精神障碍患者受惠,从而得到所需要的治疗。

  27年,足以让嗷嗷待哺的婴儿长大成人并开始孕育下一代。从1985年卫生部选派专家起草《精神卫生法》算起,截至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从孕育到诞生历经27年的漫长岁月,将称之为“难产”并不夸张。

  《精神卫生法》从梦想照进现实,各界人士均认为是“巨大的进步”。而从近日的舆论焦点来看,《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的传播方向可谓喜忧参半。喜悦的是,《精神卫生法》确立“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忧心的是,该法的实施原本是着力于对精神疾病患者普遍权益的保护,却悄然淹没在防止“被精神病”的舆论最强音当中。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精神心理科主任潘集阳教授意味深长地表示:“《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不应该简单地视作‘被精神病’终结者,它实际上标志着全民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新开始。”

  受访专家:潘集阳,男,广州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心理科主任、睡眠中心主任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精神医学学术带头人及睡眠医学首席专家。从事精神医学及睡眠医学临床近20余年。目前主要研究工作是焦虑、心境(抑郁)和睡眠障碍的临床药理学和精神生物学。

  提倡自愿入院 规范精神障碍诊疗行为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如今要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要经过两道程序:1、门诊医生确诊;2、住院后由住院医师接诊,主治医生和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复诊和查房,承担责任的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最高级经治医生,因为新法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鉴定必须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

  这是一个具备历史价值的重大突破,改变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长期存在的“精神病人无权拒绝住院”的理论和立法结构。潘集阳教授告诉39健康网:“《精神卫生法》在送院、诊断、治疗、出院四个环节都遵循自愿原则,充分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从根本上保障了精神障碍患者的正当权益。”

  针对当前某些心理咨询机构治疗精神疾病的现象,《精神卫生法》专门对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治疗三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心理咨询人员只能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准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更没有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权利。如果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应当建议其到医疗机构就诊。潘集阳教授强调,精神障碍的诊断只能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我们应该从两方面理解精神障碍诊断者的资质问题:1、首先,诊断精神障碍为临床医学问题,没有相关医学背景的机构和未取得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并无资格诊断;2、随着医学的发展,临床医学的分科愈发细化,精神障碍诊断也需要专科化,所以精神障碍诊断资质限定为精神科的执业医师,从而有效避免误诊。

  此外,为确保贫困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精神卫生法》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仍有困难的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当前精神障碍诊疗的财政支援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患者在广州的综合医院精神科住院却无法得到医保报销。治疗费用成为大多数患者难以承受的负担。希望新法的实施可以让更多的精神障碍患者受惠,从而得到所需要的治疗。”潘集阳教授说。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尚待进一步明确

  我们需要鉴别的是,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并不等同于所有的患者都属于自愿性质。部分患者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收治。

  法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提出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项标准”:一、患者必须经过明确诊断是严重的精神障碍;二、满足下列两项或之一: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只有同时满足这两项标准,患者才准许被非自愿地收治住院,反而言之,若未能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标准,不管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需要实行自愿住院的原则。

  潘集阳教授表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含糊不清,落实到具体病例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首先,‘严重精神障碍’属于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一个专业诊断名词。临床上哪些精神障碍病种,病情发展至哪种程度才真正属于‘严重精神障碍’并无明文规定。其次,定义‘伤害行为或危险’更是一个难点,出现伤人现象的患者容易分辨,而那些没伤己伤人又急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又该如何处置?所谓‘危险性’又应当如何评估呢?”

  他山之石,是否可以攻玉?其实欧美国家同样存在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标准”。潘集阳教授告诉39健康网:“此次《精神卫生法》主张的‘危险标准’,和欧美国家并无二致,但处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危险性的判定注定不能简单挪用外国经验。”

  据潘集阳教授介绍,欧美国家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有这样的明确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如需要非短暂性治疗首先要取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在紧急情况下可不经司法部门许可而让患者非自愿性接受治疗,但之后必须也要即刻补上司法部门的许可。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建设和立法细节来将之体现。

  新法开启精神卫生新篇章 唤起民众真正关注精神卫生健康

  关于《精神卫生法》,被谈论得最多的,无疑就是如何防止“被精神病”。近年媒体曝光“被精神病”的极端案例引发激烈争议,《精神卫生法》与“被精神病”的暧昧关系一直是媒体追逐的焦点。《精神卫生法》在媒体的报道中,甚至是以“被精神病”终结者的身份广为人知的。

  与公众想象的不同,精神医学界的众多专家均认为“被精神病”只是偶发的极端案例,属于被一些媒体炒作出来的概念。潘集阳教授指出:“‘被精神病’始终是一个极小概率的事件,《精神卫生法》的主旨也不是为了防止‘被精神病’而出现。媒体过分聚焦于‘被精神病’混淆了焦点,在一定程度上也错误引导了舆论。”

  根据卫生部流行病学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高达1亿多人。由精神障碍所造成的疾病负担高居各类疾病负担的首位,防治精神障碍性疾病俨然已经成为国家的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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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阳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精神心理科

从事精神医学临床20余年。 89年毕业于中山医科大学,获得医学硕士学位。1996年1月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附属麻省总医院精神科焦虑与抑郁碍障部学习焦虑障碍的诊断和药物治疗。1996-1999年在美国德州大学西南医学中心精神科临床精神卫生研究中心,在美国DSM-IV心境障碍诊断标准小组主席著名抑郁症权威A. John Rush教授指导下作博士后研究,从事抑郁障碍的临床药理学研究。2003年获美国睡眠医学会奖学金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院睡眠中心接受睡眠临床诊疗技术训练,学习各种睡眠临床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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