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为广大群众提供医保就诊小知识——如何“开具全额结算证明”相关规定。
一、开具条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住院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因以下情况未能持卡结算的,需开具全额结算证明。
1.参保后未发社保卡
2.参保人员急诊未持社保卡
3.单位欠缴保费,造成参保人员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4.手工报销期间确需就医产生的费用
5.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产生的费用
二、开具地点
因上述原因造成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垫付的:在门诊结算开具全额结算证明。
因上述原因造成住院医疗费用垫付的:在出院结算开具全额结算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开具全额结算证明后,需到医院医保办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2.参保人员持全额结算证明和相关单据,按手工报销流程,进行相关费用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