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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药店:乱售处方药执照可吊销

2008-01-09 1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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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药店进行不实药品营销宣传的,最高将被处2万元罚款。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布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药店须和药监部门联网

  《办法》(送审稿)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实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算机数据互联,定期上传药品购进相关数据,并依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互联网络对其药品购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否则将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给消费者单据要“明明白白”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购货清单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乱售处方药将被吊销证照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不得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限制行为能力人。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凭处方销售特殊药品和易成瘾处方药以及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合格药品必须召回

  《办法》(送审稿)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其销售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召回。

  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家要求召回的药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和药品监督部门通知停止销售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召回已销售药品。不履行药品召回义务的,将被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得设置坐堂医生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设置坐堂医生,从事诊疗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的,原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减少,所需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另行增加,并与原药品经营场所有明显的物理隔断。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不得擅自回收、收购药品。

  药店搞虚假宣传最高罚2万

  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进行的药品营销宣传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的规定,内容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且药品零售企业及其质量负责人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进行不实药品营销宣传的,将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非常时期不得哄抬药价

  《办法》(送审稿)还规定,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承担提供应急药品供应市场的责任,不得囤积药品、哄抬药价,否则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此外,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在2次以上,其信用等级被判定为严重失信的,也将被有关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民如对《办法》(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在今年2月29日前反馈给深圳市法制办。

(责任编辑:胡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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