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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患上性病 深圳一怀孕女子被迫堕胎

2009-12-16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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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姐到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时,医生未查出她怀孕,在治疗过程中对她使用了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谢小姐无奈堕胎后,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约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门诊部赔偿谢小姐1.97万元。门诊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25岁的谢小姐称:2008年10月3日,她到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的兴华门诊部就诊,当时她告诉医生已经停经一个多月,估计自己已怀孕,但没有早孕反应。医生对她进行炎症、支原体及B超检查,认为她没有怀孕,而是患了严重的妇科炎症及性病,让她在门诊部继续抗炎治疗及物理治疗。此后,谢小姐每天都在门诊部打针治疗,但不见好转。谢小姐仍怀疑自己怀孕,多次请求门诊部再次检查,之后门诊部对她再次作了B超,结果显示她已怀孕六周。此时,医生劝说她继续治疗囊肿。

  后来,谢小姐去西乡医院检查治疗,发现自己并没有患性病及严重炎症。医生告诉她,由于她已服用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强烈建议她堕胎。迫于无奈,她在医院实施了流产手术,花去医疗费1163.9元。谢小姐认为身心遭受了巨大损害,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门诊部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69万元。

  宝安区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须承担全部责任。

  兴华门诊部上诉认为,谢小姐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并不完全是该门诊部的责任。谢小姐未结婚,不具备生育子女的法律条件。而且她本身就患有非淋性阴道炎,不适宜在未治愈之前生孩子。谢小姐没有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门诊部赔偿1.97万元,数额太高。

  目前,中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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