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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费率7月1日起调整 老工伤受益

2008-04-17 08:00:0039健康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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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发生工伤是不幸的,工伤之后没有任何保障,那就更雪上加霜了。最近政府又发布了一个关于工伤的规定文件,希望对那些一线工人有大的帮助。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正式实施,困扰4000多名在1993年实行工伤保险政策之前遭遇工伤事故的老工伤们的工伤待遇核发问题,将迎刃而解。16日下午广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透露,不仅仅是参保人将从中受惠,参保单位也将受惠。7月1日起调整的工伤保险缴费率,适当降低了某些行业的费率,部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可少缴费7.5~24元。


  工伤保险缴费率分三档可升可降

  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不一,《若干规定》据此把行业分为三类,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执行。

  “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表示,今后工伤保险缴费率可以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上下浮动,实行一年一调。

  
  工伤认定有分歧用人单位应举证

  《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避免工伤认定出现难题,《若干规定》还提到,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善后处理期间单位要包亲属费用

  《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发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相关待遇,经广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

  而在广州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经鉴定确认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另外,广州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因工伤残退休而易地安置后,应当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作为继续发给工伤伤残津贴的依据。

  《若干规定》还规定,在职工因工致伤且伤情危重、因工死亡善后处理期间,单位要负责重伤职工的一名直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配偶、一名子女和1~2名兄弟姐妹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


  解读:


  谁最受惠?

  将惠及4000多名老“工伤”

  不需要个人出钱,也不需用人单位额外出钱,按照《若干规定》,4000多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将得到解决。重点涉及以下五类老“工伤”问题:

  老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和评定为1~10级伤残的,旧病复发医疗费;被评定为1~4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现病情加重并达1~4级伤残,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待遇的;

  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被评定为1~4级伤残,现确需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可按程度不同程度发放医疗护理费;

  职工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而被评定为5~10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受惠几多?

  一次性工亡补助多了12个月社平工资

  《若干规定》提高了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调整为60个月。

  同时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增设医疗护理费;因工伤残造成职工本人工资降低时,增设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此外,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不少于10年。

  
  有无优惠?

  工伤事故少单位可获优惠

  《若干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用人单位负担,同时,为那些未发生工伤事故、少工伤事故的企业建立了浮动费率制度,通过浮动费率制度,可以使缴费率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上下浮动,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这样,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

(责任编辑:郑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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