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药房员工以卖止疼药为名,多次向他人出售盐酸吗啡片获利,被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2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北京市某大药房的药学从业人员,该药房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2010年8月,刘某在一癌症病人家属处获赠盐酸吗啡片30粒。同年9月,刘某在该药房内以卖止痛药为名,先后向他人出售盐酸吗啡片共计19片,获利500元,后被查获。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卖止疼药为名义,贩卖国家管制且不得零售的麻醉药品吗啡,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刘某贩卖的盐酸吗啡片系从他人处获赠,数量较小,且均被公安机关收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且刘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综合以上情形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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