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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保新政即将实施 门诊结付增至千元

2013-03-28 10:08:53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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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苏州市区2013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将在2012年的标准上统一提高700元,居民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苏州市区2013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将于4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天从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新政实施后,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付限额等将继续提高。苏州市区2013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将在2012年的标准上统一提高700元,居民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增50元

  根据上述新政,在职工医保上,2013年度苏州市区将继续增加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000元提高到10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

  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上,苏州市区今年的限额将再次提高。2013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将在2012年的标准上统一提高700元。医保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中,在职职工累计自付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付400元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的限额,在职职工由2800元提高到3500元,退休人员由3300元提高到4000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结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结付比例提高20%)。

  门诊结付限额增到1000元

  在居民医疗保险方面,2013年,苏州市区居民医保基金结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为鼓励小病进社区,苏州市区今年将引导建立合理分级治疗。居民医疗保险“非就业居民类”参保人员,可就近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或乡镇等基层医院作为本人的签约门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至签约的门诊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至其他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内,根据其就医机构确定居民医保基金结付比例。其中: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50%的比例结付;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的比例结付。

  苏州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设置不同的结付比例后,可引导参保人员更为理性地选择医疗机构,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从而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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