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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可以报销

2013-12-01 02:16:38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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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2月1日起,烟台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可以报销。普通门诊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超出50元部分可按照50%给予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普通门诊统筹按居民的参保缴费地实行划片管理,参保居民应到本辖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就医,并与其签订普通门诊就医协议。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员在本辖区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治疗、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统筹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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