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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办法20日颁布 下月实施

2014-02-21 11:07:26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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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昨日(2月20日)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正式颁布《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下月开始实施。人民调解成为处理医患关系的主要方法,其费用由政府部门“埋单”。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必须在60日内调结,费用由政府“埋单”。

    2月20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参加,介绍将于下月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上海市首次为化解医患纠纷制定政府规章。

  《办法》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强调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办法》明确,调解费用由政府“埋单”,不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大大降低了纠纷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同时,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建立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由于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过去有人质疑“医学鉴定是否老子鉴定儿子”,为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办法》明确将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包括:应组建咨询专家库;应制定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如:遇哪种情形须启动专家咨询程序、选定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等。

  明确人民调解员遴选和回避规则《办法》明确,医调委遴选人民调解员,不但应当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也必须遵循的回避原则。

  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在实践中,要执行“调解协议成为保险理赔依据”仍存在难度。为此《办法》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有利快速及时履行协议。

  维护患者权利遏制“医闹”《办法》在维护患者正当权利,如病历的保管、复制和封存等之外,也对“医闹”等作出明确规定,列明了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并通过限定调解参与人范围有效预防“职业医闹”介入,引导理性解决纠纷。

  据了解,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政府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上海市全面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两年多来,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本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渠道”,共调解医患纠纷6784件,调解成功率高达82%,涉及协议金额2.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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