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以下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无论何种原因,参保人员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
2.在非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A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中医、非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但急诊费用除外。
3.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动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医疗费用。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9.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外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通讯员:王占荣 原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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