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在医药分开、药占比考核、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政策背景下,这样的管理规定值得业界重视。
公立医院自办药店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属于医院药剂科管理,在医院体系里虽然不是什么特别重要的部门,但却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没进入药品招标采购体系的品种,通过医院办药店提供药品供应,特别是一些临床急需药品,满足了临床需求。这也为一些落标品种提供了销售机会,作为医院正常销售渠道的补充;
2)新医改形势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由于补偿机制的滞后,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后的亏空,一部分转到自办药店获得一定程度的弥补,因此出现了很多院内”超级药店“
3)药占比考核和医保控费的重压之下,医院不得不考虑将医院正常的处方药品分流到药店(含自办药店或社会药店)。从当前普遍40%以上的药占比要在2017年底控制到30%以内,至少要分流出药品存量的25%出去,自办药店由于属医院管理控制,“肥水不流外人田”,是院内处方分流的第一目的地。
4)不排除在此过程中,一些医院将自办药店当做“抽水机”,并留有小金库。2015年,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爆发的腐败窝案,正是由于原院长王天朝将医院自办药店--昆华大药房当个人小金库、提款机,白条报账,最终案发。
基于以上现状,医院自办药店势必会引起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视,特别是在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药占比考核、医保控费等等医改重点目标的导向下,自办药店如果不加强管理,那么上述目标都将流于形式。
于是,浙江发文强化管理,有以下几点要点:
1)公立医院党政领导不得在自办药店中兼职(任职)。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和上级主管单位审计应延伸到自办药店。
3)自办药店药品采供管理原则上与本医院一致,在医院层面组织招标、议价或询价,议价结果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登记,按照规范程序选择配送企业。医院对自办药店的药品质量、销售价格、供应等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4)将公立医院自办药店与门诊药房进行同质化的质量管理、药事咨询指导和合理用药监控,强化处方点评、销量异常药品的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跟踪服务。凡本医院提供的中标目录内药品处方,在自办药店购药,列入本医院“药占比”考核。
5)自办药店原则上经营中标和备案目录外的药品,如经营本医院已使用的中标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医院的销售价,自办药店经营中标目录内的其他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价。
以上几点综合整治,几乎将自办药店等同于一家公立医疗机构来管理,从人事、财务管理,到药品采购、药品使用管理都做了一一安排。特别是将自办药店购药列入本院药占比,更是断了医院分流药品以完成药占比考核的路。
而对于“强化处方点评、销量异常药品的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跟踪服务”的规定,更是将一些从事院外销售或通过医院临时采购方式实现销售的厂商推向了逼仄的墙角。
随着医改的深入,相信各地监管部门会逐渐将目光投向医院自办药店的管理上,医院和相关药品厂商,应该及早注意这个趋势。而某些机构和个人看到这个趋势,认为社会药店因此将迎来重大利好,院外销售将大发展,点苍鹤先呵呵两下,留待以后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