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2006年9月8日B6版和2007年2月14日B4版分别刊登了《女孩身患重疾,厂长热诚相救》、《“我们的厂子像个和谐的家”》两篇报道,内容均是:“肖旭梅患上三氯乙烯药疹皮炎,她找到原厂长曾金星,好心的曾厂长不但承担了肖旭梅的所有医药费,还给了肖旭梅亲人般的关怀。”两篇报道都来自肖旭梅的叔叔周垒的报料。仅仅时隔一年多,肖旭梅怎么又把“好心厂长”告到仲裁委员会?
申请工伤引发童工说
肖旭梅身患三氯乙烯药疹皮炎得到原厂厂长曾金星救助,身体得到康复。其后肖旭梅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工厂工作期间得病,理应得到工伤补偿。肖旭梅2007年9月21日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认定,肖旭梅入厂时不到15周岁,属童工,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建议肖旭梅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2007年10月19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平湖管理站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函,要求给予劳动能力鉴定,2007年12月18日,该委员会对肖旭梅作出9级伤残鉴定。
肖旭梅父母据此要求佳艺田一次赔偿98026元,另加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等52957元,总计150983元的经济赔偿金,并于2008年1月30日向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提请仲裁。
借用他人身份证入厂
昨天,佳艺田是否存在故意违法使用童工成为庭辩焦点,进而引出肖旭梅入厂时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说法。
佳艺田代理律师当庭出示肖旭梅以“李纳”身份证入厂的复印件及以“李纳”登记的工牌,证明佳艺田没有故意违法使用童工,是肖旭梅本人故意隐瞒造成。
肖旭梅代理律师承认,肖旭梅入厂时不到15周岁,使用表姐“李纳”的身份证入厂,但他辩称:“厂方知道肖旭梅的真实情况。”并出示了以“肖旭梅”制作的工牌,并称“李纳”工牌是厂方假造。
佳艺田代理律师反驳说:“直到肖旭梅辞职离厂,工厂一直以为她就是李纳。她回深圳请助时,其家人提出,为得到医院真实病据证明,请工厂出一张真实姓名的工牌。”律师当庭出示了佳艺田27名员工联名的“证明”,内容是肖旭梅在工厂时用的名字就是“李纳”。
诉请补偿否认《协议书》
本次仲裁,肖旭梅主要为争取150983元的经济赔偿,为此,她的代理律师否认了佳艺田出示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有以下文字:“甲方员工肖旭梅因三氯乙烯过敏一事关于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达成以下协议:1.所有的一切医疗费结清由厂方承担;2.车旅费2000元;3.工资补贴6300元、住宿费及生活费2000元。以上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生效日期起肖旭梅的一切行为与佳艺田电子有限公司无关。”协议下方,除甲方代表签名外,乙方代表签名为“周垒”。
厂方律师说:“按本协议计算,工厂为肖旭梅总共出资70506.7元。”
肖旭梅代理律师辩称:“该协议书应视为无效。周垒不可以代表肖旭梅签名,周垒只是老乡,没有得到肖旭梅委托代理权,而肖家只收到医疗赔偿费20000元。”但佳艺田代理律师称:“周垒不这样认为。”并建议仲裁员给周垒打电话:“如果肖家只收到20000元,那要告周垒有欺诈嫌疑。”
周垒一年前到本报报料时,称其为肖旭梅叔叔,从事法律工作,受肖旭梅父母委托帮助办理该事宜。
新闻回放
2006年2月21日,肖旭梅到深圳佳艺田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身患皮疹,于是辞职回老家。经医院确诊,她患了三氯乙烯药疹皮炎。专家称,这种皮炎重可致命。但此时,肖家已家徒四壁。肖旭梅回到深圳,找到原厂厂长曾金星。
曾得知情况后,当即为肖旭梅父女安排住处,第二天开车送肖旭梅到市职业病防治医院。确诊肖旭梅患三氯乙烯药疹皮炎后,曾为肖旭梅办住院手续,并将肖旭梅以前看病欠下的债务全部还清。肖旭梅住院几个月,曾每星期都到医院看望,总带着水果等食品。
报道见报5个月后,肖旭梅的叔叔周垒又找到记者称:“为表示感谢,我代表肖旭梅父母向曾厂长送匾。”2007年2月13日,记者到平湖的佳艺田采访,报道第二天见报。报道中,肖旭梅告诉记者,曾叔叔去年9月底把她接回厂,见她没有像样衣服,就给她2000元钱买衣服。现在她已在厂里闲养了3个多月,曾叔叔不让她进车间;为补充营养,每天给她安排鸡、鱼、猪脚等特殊伙食。肖旭梅说:“曾叔叔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曾叔叔只有一个儿子,我要给曾叔叔当女儿。”说到这里,肖旭梅又抹起眼泪来。
(责任编辑:胡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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