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急诊
①就诊程序:
(3)住院
①办理程序:
应持有门诊、急诊医师开出的住院许可证;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驾照,医疗保险手册亦可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在北京市参保的医保病人还需要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在北京市享受医疗照顾的公费医疗人员还需提供“就医凭证”及“医疗证”。
在海淀区参保的持证人员,还需提供“海淀区医疗证”及“海淀区公务员医疗保险卡”。
按医院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由住院处开出收据,病人将押金收据保存好,出院结算时,作为结算凭证交回出院处换取正式结算收据。
②预付费规定简要内容:按医院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由住院处开出收据,病人将押金收据保存好,出院结算时,作为结算凭证交回出院处换取正式结算收据。
③咨询电话:010-62875599转6137
4、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
(1)办理依据: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发(2002)36号、卫医发[2002]193号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别摘录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2)办理程序:申请人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办理复印手续并将证明材料留存在病历袋中。
(3)费用情况: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2005]1561文件执行,明码标价。
查询费:保险每份病案30元;单位每份病案10元。
复印费: A4纸每张0.4元 A3纸每张0.7元
B5纸每张0.3元 B4纸每张0.6元
(4)咨询电话:010-62875599转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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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妇科专家和医院介绍。
擅长领域:主治感冒、咽痛、发热、咳嗽、哮喘、鼻炎、口疮、厌食、腹痛、腹泻、便秘、胃炎、遗尿、多汗、抽动、失眠、结石、湿疹、皮癣、荨麻疹等病症,对痛经、手脚冰凉、不孕不育、月经不调、乳腺增生、胃下垂、关节炎、脉管炎、颈肩腰腿痛、肿瘤等疑难杂症有独特疗法。
擅长领域:专长糖尿病及并发症、高血压、高血脂、高尿酸及内分泌相关疾病的中医调治,对眩晕、头痛、呼吸道疾病、胃肠道疾病、腰痛、关节痛、月经病、皮炎湿疹等常见病均有一定诊治心得。
擅长领域:擅长:治疗消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对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结肠炎、月经不调、女性不孕、卵巢早衰、更年期综合征、乳腺增生等病的治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擅长病后及术后身体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