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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疗机构要先救治后收费见义勇为者

2012-07-30 09:55:58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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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抚恤补助和生活保障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抚恤补助和生活保障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潘权普是广东茂名市电白县粤剧团的一位普通员工,6年前,他见义勇为为解救两名妇女勇斗三名歹徒,身中100多颗霰弹,留下终生残疾。他的事迹一时间在广东广为传颂,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电白十大杰出青年、茂名道德模范、广东省道德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

  然而一项项荣誉除了精神上的鼓励外并没有给他和他的家庭带来多少生活上的帮助。除了当年国家一次性奖励给他的一万元钱,他再没有后续的物质支持。他在剧团的工资每月只有一两百元,直到去年底才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提高到一千多元,一家三口,常年蜗居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老房子里,以至于因为没钱做手术,至今还有数颗子弹残留在体内无法取出。潘权普既被人们记住了,但也被遗忘了。

  妻子梁赛英一面向记者展示各种荣誉证书一面表现出悲观和无奈。

  梁赛英:一个人身体才是最重要的,这是荣誉,但对我来说,荣誉又代表什么呢?

  近年来,像潘权普这样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从而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例屡见报端,一次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和后续保障制度的大讨论。

  文化学者陈斌:当一个英雄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甚至捐躯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做到让他们“流血不流泪”“献了自己青春不再献自己的子孙”?从现实制度上说一定要给这些人精神上物质上的利益的鼓励,我觉得是必须要有的。

  客观的说,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和保障工作,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做了许多积极的工作,据记者统计,全国几乎所有的省区市都为见义勇为人员设立了 奖励和优抚待遇标准。比如北京规定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伤残生活补助参照因公致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从262元/月到2663元/月不等;遗属抚恤金 1411元/月。

  上海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黑龙江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抚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享有一次优先购买或者承租的待遇等等。

  然而,现实问题却是:各地标准不一,原则性规定多于具体规定,政策执行的弹性比较大。见义勇为人员在权益保障上缺乏全国性统一的指导原则,造成了相同的事迹在不同省市享受不同的待遇,有的甚至有天壤之别。陈斌说这次七部委的通知发的十分及时,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陈斌:以前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区域制定的,现在有了全国的指导意见,相信他们在制定具体政策的时候会更有底气,有更多操作的依据。

  根据《通知》,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通知还提到,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 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 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通知要求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同时,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此外,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杨国英:这是填补了法律上的一个空白,对于激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特别是崇尚英雄、尊敬英雄,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都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和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余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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