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进行试点的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正在全面推进,浙江省物价局称将坚持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原则,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
记者21日从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即在药品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浙江省物价局已经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了详细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表。
据了解,调整标准为:
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10元/人次;
住院诊查费:15元/日;
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其他护理费按日计费的按等级护理费的调整差价额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30%幅度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按35%幅度调整,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
床位费:根据所在地医保最高报销标准确定3人间(带卫生间)的收费标准,原则不高于40元/床日(含空调和取暖费)。
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药价格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均次费用,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去年年底开始,浙江省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全省已有31个县(市、区)共130多家县级医院启动改革。据测算,试点医院门急诊及住院均次药品费用平均降幅分别达到6.3%和10.21%。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医疗服务创新论坛暨第七届中国健康年度总评榜:对话医疗创新实践家,见证健康服务新时代;寻找年度榜样,见证发展历程,共享成长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