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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医保实施统一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8%+职工2%

2013-11-02 10:42:05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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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1月1日起,扬州市明确了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单位8%+职工2%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上下限基准数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

   调整规范了缴费年限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整规范了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2013年1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取消了医保一次性“余命年”缴费规定。

   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0%。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补缴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一次性补缴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施,即“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如补缴费用超过市级统筹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统筹了医保待遇标准

   政策统筹了职工医保待遇标准。首先是起付标准统一。扬州市区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外医院120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转县(市)外医院1000元。

   住院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规定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个人住院自付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70%计算。

   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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