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第一届中国医生集团联盟会议暨冬雷脑科成立一周年庆典在上海举办。会议上,刘晔律师对“医生集团”进行了法律分析。
刘晔:我的观点很鲜明,只有当“医生集团”能够成为法院判决书上的被告的时候,“医生集团”才是真正的“医生集团”,希望大家能够理解这句话。因为只有“医生集团”成为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时候,才会被患者所认可,才会被法律所认可,才会被保险机构所认可,被国家所认可。
我谈一下“医生集团”法律人格,法律人格就是名分,有了名分才能谈下面的事情。“医生集团”的法律人格的困惑是什么?我提到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医生集团”是工商登记意义上的集团吗?不是。其实“医生集团”只是一个医生的团队执业,为什么现在叫“医生集团”呢?主要是因为张强医生在最早引进的时候翻译成“医生集团”所以现在约定成医生脱离体制外的团队执业叫“医生集团”,这四个字对医生的团队执业带来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我现在还看不出。
“医生集团”是医疗机构吗?不是。按照国际条例的规定只有经卫生部门行政许可能够从事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机构才叫医疗机构。那么什么叫机构?国家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不管是民法还是医疗卫生法从来没有说什么叫机构或者什么叫医疗机构。从事疾病与诊断的这么一个组织实体就叫医疗机构,从这个定义来讲假如这是一个定义的话,“医生集团”主体是医生,医生是做什么的?疾病诊断治疗的。
“医生集团”的医生能够直接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吗?不能。医生集团不是医疗机构,不是医疗机构就不具备从事疾病与诊断治疗的法律前提不存在,同样医生集团内部的医生不管是雇员、还是股东医生,没有进行注册所以不能这样对外进行执业。
目前“医生集团”有几十家,这个模式是什么?他们是怎么执业的?我观察了一下,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医生集团都登记为公司制法人,都是盈利性的公司制法人,盈利性其实是跟医疗服务本质相违背的,在全世界绝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但是我们集团因为国家目前的法律环境只能登记成法人,法人尤其是公司制法人基本上都是盈利性的公司制法人。
公司制法人和医生集团怎么同时执业活动?只能跟其他的医疗机构合作,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还是诊所,而且医生集团的医生不管是雇员医生、还是股东医生都只能注册到与“医生集团”合作的医疗机构上。
现在有多点执业政策所以可以多点执业,或者是多点注册备案,不管怎么讲医生集团本身还不能成为医生的注册机构,但是也有突破,等一下我还会讲一讲。
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弊端呢?第一,这种采用公司制法人的医生集团难以纳入医保,因为不是医疗机构;第二是双重征税,首先法人要征企业所得税,医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哪怕医生集团是几个医生自己合伙组建的,但是采用的不是合伙制而是公司制,合作的医生除了交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加起来是非常厉害的。
医疗收费必须受制于合作的医疗机构,也就是你的收费合作医疗机构比如是一个公立医院,收费是经过审核的,医生开刀的话开刀费很低的。跟私立医院合作也要采用私立医院的收费模式,因为“医生集团”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定价权。
所以目前法律环境制约,我认为是最大的瓶颈,那怎么办?继续突破。
“医生集团”怎么突破?首先要认识“医生集团”的实质,“医生集团”在法制上的实质就是两个医生为了实现共同执业、共同承担风险而形成的医生团体。
普通民法上的法律形式作为一个实体无非是两个,一个是法人、一个是合伙,法人跟合伙最大的区别在什么地方?一个是合伙人或者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一个就是责任承担的关系,这是我认为“医生集团”最好的法律形式应该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虽然公司制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壮大规模,但是“医生集团”是以诊断为目标的服务,不需要发展壮大,医生集团本来就是十个、二十个、四五个就行了,要几百个可能就是医疗集团了。
而且合伙制在经济上或者是法律上是天然的非营利性,我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现在国家对医疗改革有一个方向性到底是坚持公立性为主还是坚持市场性为主,也就是医疗机构到底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
“医生集团”如果是合伙企业,天然就是非营利性,为什么?因为合伙制的企业或者是医生集团所有的生活、所有的收入都是有医生合伙人所有,医生合伙人是对这个机构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所有的收入都最终返还到医疗机构的,因为是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情况下“医生集团”合伙人天然就是非营利性,是符合国家医改方向的,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的我认为是很少的,大家以为非营利性是不赚钱,非营利性不是不赚钱,医生可以赚钱、工资可以开很高,只是集团或者企业所赚的钱要反哺到机构不能分红而已,合伙人不是股东,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是无限责任。每个股东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更加具有发展性和凝聚力。
下面一个问题就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医生集团”怎么取得医疗服务资质,我认为要有三种方式就是三种突破:第一,可以直接申请疾病诊断与治疗的资质,既然“医生集团”是几个医生在一起,我们的营业范围就是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为什么不能单独申请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资质,而不是申请医疗机构许可证。只要是被“医生集团”所雇佣医生本身取得职业资格就可以了。
第二就是直接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这个难度比较大,按照目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需要物理空间。
第三就是“医生集团”自己组建一个门诊部和诊所或者手术室,这个手术室可以取得医疗许可证。因为公司是可以开医疗机构的,以这个门诊部、诊所作为实体吸引其他医生过来注册,那这个“医生集团”就取得医疗服务资质。
我知道深圳可能就是通过这种模式,通过一个民营工作室取得医疗工作许可然后再取得医疗服务法律实体。但是这样的话“医生集团”跟这个诊所之间又存在第二重关系所以比较复杂,最简单的就是“医生集团”本身直接取得疾病的诊断治疗资质。
为什么不可以呢?目前互联网医院我知道的乌镇互联网医院、银川互联网医院、广东省互联网医院没有任何实体就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是他们的营业执照我看过的全部都有疾病与诊断治疗的资质,互联网医院是能够取得医疗资质的。“医生集团”本来就是医生组成的,为什么不能取得疾病诊断与治疗的资质?完全可以。
所以当“医生集团”具备临时主体资格,能够成为被告的时候,我认为就是真正的“医生集团”。在美国患者告医院是怎么告的?如果是“医生集团”出现问题就告“医生集团”,如果“医生集团”医生是合伙人医生就直接把医生做被告了。有三重被告:第一医生本人做被告,“医生集团”做被告,医疗机构也做被告,当然要通过法院审查判断,看到医生该承担什么责任。
“医生集团”的执业法律风险,现在风险并不太大,全部都是由合作的医疗机构来承担,你在和睦家开刀就是和睦家承担责任,由于他们承担责任所以和“医生集团”的收入分成都会受到限制,如果达不到要求肯定会倾斜,如果说医生集团能够本身独立承担责任那谈判就大的很多。
最后是保险,有重大过错医生会承担无限责任就通过责任保险,所以“医生集团”要发展离不开责任保险,没有责任保险的“医生集团”,我认为是不可能发展壮大,因为医生集团就四五个人,一个医生出了责任可能是几百万赔偿,怎么可能发展?所以必须要有责任保险,一家医疗机构几十亿资产完全可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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