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来到福田区皇御苑附近某酒店旁边小巷等候,被告人徐某在附近望风,另外两名同伙(均在逃)到某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后碰见60多岁的被害人徐某,二人称要找“神医”看病,并恳请徐某一起去。徐某中计后,三人一起找到假扮“神医”的被告人苏某。苏某欺骗徐某称其家人有血光之灾,要徐某拿出财物做法事消灾。被害人信以为真,回家拿了大量财物并用报纸包好,交给“神医”苏某。被告人苏某趁被害人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与被害人交付的财物调包。被告人徐某持被害人的银行卡,从该银行卡的账户内盗取人民币2万余元,加上之前盗取的首饰、现金,总金额接近8万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诈骗是骗取受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而盗窃是秘密窃取,不让受害人知道。在本案中,“神医”苏某调换了被害人装有钱物的包,属“秘密窃取”行为。两种罪的后果差别很大,同样是2万元以上的涉案金额,如定诈骗罪,可判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而定盗窃罪,要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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