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深圳市卫生部门出台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既有的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得用作医疗用房。医疗机构选址前先应征求邻近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的意见。
市卫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该《意见》对新增医疗机构的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予以明确规定。比如,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分别为10-15万人、30-50万人及100万人以上。
在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比如: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康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市卫生部门规定,医疗机构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有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既有的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用作医疗用房。医疗机构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包括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
《意见》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面积不得小于以下标准:医务室60平方米、诊所80平方米、社健务中心400平方米、口腔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400平方米、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及其它专科门诊部500平方米、综合门诊部600平方米、医院5000平方米。
(实习编辑:杨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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