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卡:本市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药品及外地来京治疗晚期癌症的患者不能返回原地在京暂住治疗,要求申办“麻卡”的,凭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本人户口簿、患者本人身份证及外地患者的暂住证,向户口及暂住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药品专用卡。按有关规定凭卡每次处方量注射剂不超过三日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药品不超过七日用量。外地患者短期停留或返回途中必须使用药的,可适量(不超过三日量)处方发药。
2. 取药:须使用药品的患者,必须建《门诊病历》,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开具药品处方后,病人或家属携带处方及病历到门诊部办公室盖章,再去交费取药。
3. 无麻卡的病人使用药品注射时,只限一次用量并且要立即注射,药房不发药品给病人,由所在科室用基础药给病人注射。处方无需加盖门诊办公室公章。
4. 药品一律使用粉红色处方,有处方权医师方可开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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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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