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法官认为医院在将何锦荣强制送进医院后,仅仅听信何锦荣前妻一面之言,没有听其他家属意见,强制给何锦荣进行“精神病治疗”,诊疗过程是错误的。
“被告(广州脑科医院)对原告(何锦荣)的病史采集主要依据的是第三人(何锦荣前妻)提供的主诉,”法官在法庭上说,“但是,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的母亲、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多次向被告反映原告并无精神疾病等情况,要求让原告出院,虽然引起了被告的重视,但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补充、核实病史。”
主审法官表示,广州脑科医院在给何锦荣的诊疗过程中,“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职责,应认定在诊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原告被强制住院30天,致原告精神损害,已构成对原告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因侵权致原告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不过,法院认为,何锦荣要求医院精神损失赔偿数额50万元过高,酌情确定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对于何锦荣要求脑科医院在报纸上为其恢复名誉,法院没有支持。何锦荣还需要承担20000元的鉴定费和14160元的案件受理费。
何锦荣:要为名誉继续上诉
在法官宣读完判决后,脑科医院的代理律师笑了笑。而何锦荣和律师则立即提出自己一方的意见:对法院认为的“脑科医院强制收治何锦荣期间,诸多医疗行为并没有危害何锦荣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没有破坏何锦荣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未受到侵害”,何锦荣及其律师表示法院在“歪曲事实”。
“医院强制让吃各种精神药物,还不算损害我当事人的健康?难道一定要搞残何锦荣、让他伤亡才能算嘛?脑科医院人员当初在何锦荣家中,强制绑走他,鼻子打出血,铁丝绑住手指,牙齿被打松,难道不是身体损害?我们起诉时,要求法院判定脑科医院是否侵权,何锦荣是否有精神病,判决书都不敢提。”何锦荣代理律师、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建东在法官宣判后说,3万块钱纯粹是法院安抚何锦荣,何锦荣为恢复自己名誉会继续上诉。
而对于宣判,脑科医院代理律师则简单表示,“我认为宣判后,判决就结束了,一审已经结束。”脑科医院没有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
(责任编辑:唐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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