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5年卫生部选派专家起草《精神卫生法》至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历经27年“难产”终于“诞生”!有人欢呼:这是“被精神病”的终结,也有人庆贺:它开启了全民精神卫生防治的新篇章。然而,根据一份民间调查报告显示,各方面专业人士对该法实施的评分却差强人意,平均分仅为60.2分。报告指出,该法存在七大不足,包括监护人权力过大、诉权缺乏保障、医生解释权过大、社工服务被忽略、心理服务被限制、支持性体系不足、歧视无法避免。而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其局限和不足也渐渐显现。
谁送院?谁诊断?
《精神卫生法》想说清说不清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医务科蔡湛宇主任指出,《精神卫生法》整部法规的核心重点在于诊断和治疗上,根据这两点又可分为三个环节,即诊断、入院方式和常规治疗,但实际上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诊断和入院方式上,这两个方面是“被精神病”的重点,《精神卫生法》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细化。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从诊断方面上来说,《精神卫生法》已经明确了一个诊断的方式,规定了诊断精神障碍的常规科目,并且对诊断的场所和人员都做了详细规定,这一点在以前是没有的,虽然并不能说这一定符合医学常识,医学常规,但是至少它在诊断的人员、场所、制度和科目上更为严格,可以认为是对防止‘被精神病’比较有利的地方,同时也有利于精神障碍诊断的规范化发展。”
不能否认,《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确实有其进步性和积极意义,但是蔡湛宇主任同时也指出,该法在一些问题上并没有解释清楚,甚至存在逻辑关系的悖论,可以说是“想说清楚,但是又说不清楚”。
法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然而,蔡湛宇主任却认为,这其中存在一个逻辑关系问题。他指出,精神障碍患者本身是有精神障碍的,有相当一部分患者不能自己做决定,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根据患者自己的意愿来判断?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虽然该法也同样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做了规定,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然而,蔡湛宇主任仍然认为,这样的附加条例也还是没有将逻辑关系理顺。
“逻辑关系完全反了!”蔡湛宇主任解释道,医生可以诊断患者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但是不能等到患者真的发生伤害行为才进行诊断,这在时间和逻辑关系上是混乱的,“为了防止‘被精神障碍’违背了医学发展的基本道德,等到事情发生了才能做诊断,这样有何意义呢?”
此外,《精神卫生法》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然而,“近亲属”这个词却是存在争议的。
“民法有规定,当精神障碍患者不是一个完全行为责任人的时候,法律义务由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近亲属不一定有这个权利,只有是监护人的近亲属才有这个权利,但是为什么法规上没有写监护人,而是近亲属?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逻辑关系问题。因为在对患者进行确诊之前,他是一个正常人,那么监护人的角色是不存在的,只有当被确诊为精神障碍时,‘近亲属’才能变成监护人。”蔡湛宇主任认为,这一条规定是刻意抹杀了这种医疗关系的存在,反而把这种关系搞得更加混乱。
“最大的问题还是在送院和诊断的问题上,谁来诊断,谁来送院?想解释清楚,又解释不清楚”,蔡湛宇主任如是说。他指出,《精神卫生法》的主要矛盾还在于时间的先后顺序和身份的定义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确诊之间的转换,近亲属和监护人的身份转换都没有理清楚,甚至出现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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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2003年研究生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临床心血管专业,副主任医师,毕业后长期从事急诊科工作,擅长恶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心绞痛、高血压病、冠心病、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酸中毒、脑梗塞、脑出血等疾病的诊治。参与市级课题一项,区级课题一项,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文章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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