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有家不能回,精神障碍患者被监护人遗弃
质疑:《精神卫生法》出台能否让监护人不再遗弃患者
陈女士(化名)是一名高级白领,丈夫是大学老师,不知从何时起,张女士就出现了精神障碍症状,非常狂躁,在其清醒时和丈夫离了婚。但是离婚后,张女士的娘家人都不再管她,甚至医院联系其家人时,张女士的父亲竟声称:“当自己没有这个女儿!”反而是张女士的丈夫离婚后还让她住在家里,在张女士入院治疗时也非常配合。
《精神卫生法》规定,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但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能否杜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蔡湛宇主任指出,实际上很多家庭一旦出现精神障碍患者都是将他们遗弃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精神障碍患者长期对家人的骚扰让他们忍无可忍;二是精神障碍患者本身由于受到疾病困扰,很多患者并不知道感恩,病情发作时,亲情淡漠,给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即使治疗后,患者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有很多责任也无法承担,对于家庭来说也是一个负担,家人无法承受,只得将他们遗弃。
“虽然部分病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家人的关爱,社会的参与,病情可以得到缓解,可以融入社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病人并不是这样的,他们病情容易发作,反复伤害家人,亲情上的淡漠,还有巨额的治疗费用,让家人产生离弃的念头。患者被遗弃,政府更多的是让街道、社区来承担这些职责,但现实也很难做到。法规规定不能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却没有创造条件。患者需要的是有一个支撑体系能支持他们的生活,让他们能融入社会,如果发生遗弃事件,仅仅将责任推给监护人也是不合适的。”
虽然,目前在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上也有政府的经费支持,但是疑难精神障碍人的管理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并且精神障碍治疗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患者需要融入社会,需要社会的关爱,但是国家在这一块上面的资源非常缺乏,即使有也会非常昂贵。精神障碍患者症状消失以后,更多的是需要心理治疗,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心理治疗是一项昂贵的事业,大部分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条件都无法满足。患者接受治疗后,在心理康复和融入社会环境这一块也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财力支撑。蔡湛宇主任如是说。
《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法规将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归于社区,但实际上社区的康复机构非常少,且缺乏专业的手段,更重要的是老百姓对于社区康复的长期发展认识不足的,很多情况下都是任精神障碍患者自生自灭,待其症状缓解以后,社会上没有人管他们。”蔡湛宇主任认为,精神障碍患者和其他疾病的康复不同,需要更为专业的人来做,但是《精神卫生法》却没有涉及这一条。
“但是《精神卫生法》能提到社区康复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虽然没有涉及到具体由哪些部门来执行,但是以后可以慢慢完善。尤其是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很多都是公益事业,需要的资金投入较大,需要的人员也更为专业,这些都需要政府来投入。”(通讯员:温志勤)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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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擅长:儿童哮喘、儿童慢性咳嗽、小儿间质性肺病及呼吸系统疑难病的诊治。
擅长领域:在吉林三甲医院从事中医、针灸理疗工作二十余年。曾在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研修,曾受俄罗斯政府邀请从事中医、针灸等中医诊疗工作。撰写国家级、省级医学论文20余篇,并亲自带教多名中医进修学生。擅长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引起的各种关节肌肉疼痛,中风偏瘫、痿症、哮喘、癫痫、呃逆等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骨关节、软组织、肌肉等疾患的诊疗。
擅长领域:呼吸系统疾病(如:发热、咳嗽、咯血、胸痛、发绀、困难,胸闷、心悸、打鼾……)及老年病(如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管扩张、肺炎、肺结核、胸部肿瘤、呼吸衰竭、高血压、冠心病、心律失常、胃肠功紊乱、糖尿病、痛风、骨质疏松、风湿……)的诊断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