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病人挟持护工疑精神病发作 监护人不在场无法送院治疗
质疑:监护人不在,到底谁有强制送院资格
据《广州日报》报道,5月18日,一名来自江西的女子在东圃一家医院住院接受颈椎病治疗时,突然拿起剪刀挟持了一名护工,时间长达半小时,幸得警察及时赶到制止才避免酿成人身伤害。该女子可能精神分裂发作,但因为找不到家属,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警方、医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只好任其离开。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这句话怎么理解?蔡湛宇主任指出,近亲属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可送可不送,这还需要根据患者本人的意志来做决定,但是患者本人又不一定能够自己决定是否要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比如一些具有多向精神障碍的患者,一段时间表现正常,一段时间表现不正常,不能等到发病才治疗,但是患者正常时,多数亲属是不会将其送院治疗的。除非等到患者自己同意或者发生伤害事件才能强行送院,但这时事情已经发生,为时已晚。
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然而,蔡湛宇主任指出,这条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性,法规规定只有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这种人有资格将疑似精神患者强制送院,但是这三个主语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独立关系?是指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将患者送院,还是具备其中两个条件时可以送院,还是三个条件都同时满足才能送院?《精神卫生法》没有说清楚,操作起来是非常难的。
在上述案例中,这一条规定就遇到了操作难。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精神病院,他们都认为自己没有办法将患者强制送院,尽管已经请示有关领导,但是上级也认为在近亲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无法将患者强制送院。
“这就是法律条文的漏洞,其实患者已经发生了伤人事件,送其入院接受诊断和治疗是很应该的,和近亲属在不在场,和责任单位都没有关系,这个时候应该由公安机关、精神病院或者其他单位强制送院。然而根据条文规定,即使发生伤人事件,由于近亲属不在,就算近亲属在,监护人不在也没有办法强制送院,只能任其离开。”
“本来医生可以对病人的病情作出预测,可以客观描述患者是否具有伤害行为的倾向,但是按照现在的法规规定,就算有伤害行为倾向也没办法将其送院,因为要根据患者本人意愿来决定,这就给患者和社会本身留下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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